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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由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本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
新聞中心/行政院訊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解決人才延攬、職務日益繁重的困境,本次所提修法重點有三項。第一,修正調高書記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職務列等,以暢通陞遷管道,留用優秀人才。第二,明定法警職務內容與維安權責,增訂法警執行勤務時得採行之處置、使用警械或戒具等規定。第三,就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採行先處罰鍰,1年內再犯者,再科以刑罰之層級化規範,以收即時遏阻之效,並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卓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考試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修正條文第22條、第38條、第52條)(二)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三)明確法警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23條之1)(四)增訂法警執行職務時,得採行之措施及必要處置。(修正條文第23條之2)(五)增訂進入法院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3)(六)增訂法警對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並送至地方法院之人,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之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4)(七)增訂法警辦理事務,於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戒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5)(八)本次增訂之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5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最高法院、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準用範圍。(修正條文第39條、第53條、第69條;其中修正條文第69條併提甲案:司法院版及乙案:行政院版)(九)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關救濟程序;再有違反者,科處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95條)(十)為使法院勤務持續運作並維護現職人員之工作權益,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在職而未具新制任用資格之法警長,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修正條文第114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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