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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新聞中心/行政院訊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洗錢防制工作為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之重要基礎,隨著犯罪手法及資金移轉方式快速變化,相關法制也必須依國際標準及實務需求持續精進。卓院長指出,本次修法有三項重點,包括:第一,將未依法登記、登錄或未經許可經營之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犯罪,納入洗錢特定犯罪範圍;第二,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Task Force,FATF)國際標準,明確規範實質受益人;第三,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以及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間的照會機制,減少不法金流利用不同業別間的資訊落差進行洗錢。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院長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同時請法務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與資訊共享,確保本次修法具體落實執行。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一)增列本法第6條第4項之罪及虛擬資產服務法第48條第1項之罪為本法所稱特定犯罪,避免成為洗錢行為規範漏洞。(修正條文第3條)(二)增訂實質受益人之定義,使適用上明確。(修正條文第4條之1)(三)為使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之規範範圍與國際規範一致,修正所定擔任實質持股股東為擔任名義持股股東。(修正條文第5條)(四)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4條之1有關實質受益人之法律定義,增訂審查及辨識實質受益人之方法,為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並增訂違反該事項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8條)(五)建立跨機關資訊調取或查詢機制,以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合作及風險管理效能。(修正條文第13條之1)(六)建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得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為同業及異業照會提供相關資訊之機制,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修正條文第13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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